川民院发〔2017〕28号四川民族学院关于印发《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7-03-29 点击数:

四川民族学院文件
川民院发〔2017〕28号
四川民族学院关于印发《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系(部)、各部门:
    《四川民族学院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经2017年1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 附件:四川民族学院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四川民族学院
2017年1月20日
附件
四川民族学院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为加强我院闲置资产的管理,促进闲置资产的有效利用,规范对闲置资产的调剂、处置工作,根据《四川民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(暂行)》(川民院发〔2015〕3号附件1)的相关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 闲置资产的范围
(一)在用物资、设备无正当理由停用一年以上(含一年),预计短期内也不会恢复使用的物资、设备。
(二)购置后连续半年以上(含半年)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的物资、设备。
(三)已被新购置的、具有同类用途的物资、设备所替代的物资、设备。
(四)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能在其它用途上正常使用的物资、设备。
(五)其它被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为闲置的物资、设备。
第二条 各部门应定期对所占用、使用的物资、设备进行清查,对确已闲置的物资、设备应及时填写《四川民族学院闲置资产调剂申请表》申请调剂;资产管理处应将各部门申请调剂的物资、设备的相关信息多渠道及时向全校发布,供需用部门选择。
第三条 学院对新购置的物资、设备长时间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又不申请调剂的,要追究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条 学院对积极接受调剂物资、设备的部门将在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中予以适当倾斜,凡能够在校内调剂使用的物资、设备,非特殊原因不再新购。
第五条 闲置物资、设备的调剂申请以及闲置物资、设备的领用可随时办理。
第六条 闲置物资、设备在校内各部门间的调剂程序如下:
(一)需用部门向负责该类物资、设备配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资产管理处核实后,设备调出部门和需用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。
(二)在实物交接时,交接双方应做好清查及验收工作(包括对设备配件、附件、技术资料、保修卡等有关物品的交接)。
第七条 对在校内公示一年以上(含一年)仍无法调剂的闲置物资、设备,可由该物资、设备的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,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学院审批,学院审批后再按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。获得省教育厅的批示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置,处置所得款项一律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。
第八条 本办法学院授权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四川民族学院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1月20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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